生猪类产品交易细则
生猪类实货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生猪类实货购销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生猪类实货购销业务活动。交易所、采购(销售)方、指定交割地点、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的生猪类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生猪类质量标准规定。
具体商品参数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生猪类实货购销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生猪类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生猪类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详细交易时间见《生猪类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五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采用挂牌方式交易,分为挂牌应价交易和挂牌议价交易。挂牌交易是采购(销售)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采购(销售)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采购(销售)生猪类的名称、规格、交割仓库、价格、数量等信息。
应价是指采购(销售)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作出的接受应允。
议价是购销双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相互协商的业务过程。
第六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销售)的,符合规定的生猪类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应价成交和议价成交
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形成生猪类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议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回复给挂牌方最后协商出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发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形成生猪类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摘牌方发出的摘牌指令应包括摘牌数量、价格、购销方向及交货日期等信息。
(三)交割
生猪类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成交当日进入交割环节。
第七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实行全款全货制度。销售方挂牌销售生猪类须有挂牌数量的生猪类实货,采购方在采购时须交纳全额货款。
第八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购销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购销单位见《生猪类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九条 采购(销售)方参与生猪类实货购销活动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见《生猪类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四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业务采用每笔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为购销双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生猪类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销售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采购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交割完成后,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生猪类实货交割方式分为自主配送、自提和协议交割。
(一)自主配送是指销售方安排车辆送达至合同约定交货点交货,销售方交付货物给采购方,购销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
(二)自提是指采购方自行安排人员、车辆到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销售方交付货物给采购方,购销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
(三)协议交割是指购销双方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
购销双方交易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申请协议交割。协议交割须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申请,否则按原定方式进行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流程:
(一)自主配送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采购方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采购方在交货日期当天未支付货款的视为违约;
(2)销售方将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生猪类实货安排车辆运送到合同约定的指定交货点,销售方交付货物给采购方。销售方在采购方支付货款后当天未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
(3)采购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若采购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当天提交异议申请。采购方收货后未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采购方已收货无误;
(4)采购方收货后,销售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当天提交异议申请。销售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根据规定为购销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5)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方应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采购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否则视为违约;
(6)采购方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购销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二)自提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采购方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
(2)销售方备足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对应实货。采购方安排车辆到指定交货地点提货,销售方交付货物给采购方。销售方在采购方支付货款后当天未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采购方自提车辆未及时到达交货地点的除外)。
(3)采购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采购方验收确认后须在交易平台向销售方支付该交割批次的全额货款。采购方在验收确认当天未支付货款的视为违约。若采购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当天提交异议申请。采购方收货后未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采购方已收货无误。
(4)采购方收货后,销售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当天提交异议申请。销售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根据规定为购销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5)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方应在收款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采购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否则视为违约。
(6)采购方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购销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三)协议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环节,购销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2)交易所受理协议交割申请,经确认后通知购销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3)购销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第十六条 交割过程中,交割违约处理按《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交割过程中,若采购方交易商对交割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交割货物数量较大时,采购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采购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采购方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货物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生猪类实货购销业务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全款全货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全额货款或全部实货,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生猪类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